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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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73660/202300477
文  号
来 源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1-06
德钦县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6 16:35     浏览次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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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德钦县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德钦县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县本级公益金项目支出;中央、省两级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支出。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市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政局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等;

(二)资金分配额度;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对中央、省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

第十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民政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每年3月中旬,县民政局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3月20日,县民政局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使用中央、省两级补助地方项目有关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县财政局,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每年6月底前,县民政局应当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县民政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拒不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延期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德钦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是指由县民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等申请使用县本级以及中央、省两级彩票公益金设立、实施的,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公益金项目以及其他管理类公益金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 县民政局综合股(以下简称“综合股”)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部门。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是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和殡葬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是儿童福利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县民政局社会事业股是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是城乡社区治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实施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民政局机关股室和直属单位等,是该类项目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 服务和其他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五条 申报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进度安排等要素);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报。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县局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责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县局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存在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部门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于当年4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综合股,会同其他类项目一并接受评审。

第八条 通过评审、正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民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上缴。

第十一条 纳入县民政局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填写审批表,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综合股;

(三)综合股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部门,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于1月底前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综合股;同时须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逐条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整改。综合股监督项目单位落实整改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综合股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县本级民政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实施全面审计,对中央、省两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样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九条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项目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综合股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报实施项目的,变更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的管理,规范举办培训行为和资金使用,提高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根据《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是指县民政局机关股室和各直属单位依申请设立、实施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

第三条 培训项目应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提供服务和支持。已由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持的培训班,不再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举办。

第四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计划管理相结合。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业务领域由相关单位申请立项、组织实施、总结评估。计划管理是指在培训项目通过立项评审列入年度预算后,由综合股按照相关程序将其编入县民政局年度培训计划,有关单位依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民政局综合股是培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部门和县本级公益金项目资金核拨部门。

第六条 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为机关股室和各直属单位。项目主办单位是项目申报、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公益金培训项目预算编制、组织培训项目具体执行和监督、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机关股室主办的培训项目,需由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办的,必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依法签订购买(采购)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培训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班、做好培训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项目主办单位直接执行的,须同时履行好主办和承办两方面责任。

第七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培训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八条 申报培训项目的民政局机关股室和直属单位依据县局重点工作安排,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综合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计划举办培训班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培训人数、培训内容等要素);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直属单位申请主办培训项目,须按业务管理权限书面征得相关股室同意。

第九条 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

(一)培训项目内容符合民政局确定的民政人才发展规划项目要求;

(二)培训对象必须是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殡葬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

(三)培训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列支项目应当严格遵照《德钦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培训项目的举办地点一般选择具有固定教学场地、师资队伍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择优选择党校、职业高中,以及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条 综合股对各单位申请的培训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方面,逐项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报。

(一)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是否应列入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是否符合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县民政局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县民政局确定的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培训费用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有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违规情形。

于每年4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交由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综合股根据预算审核结果,将培训项目涉及的培训班次依程序编入下一年度民政局培训计划,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举办培训班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局机关培训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办单位向综合股提交培训方案及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经综合股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将有关资金申请信息录入局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审批表,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综合股;

(三)综合股对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各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实施培训项目应当坚持逐班执行、逐班核算、 逐班报销,遵守中央相关廉政要求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培训计划办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所列的班次及培训对象、日程、预算等要素;

(二)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嫁、摊派、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三)培训费用实报实销,不得采取“以拨代支”等形式执行预算,不得在培训机构、宾馆饭店等场所留存培训经费;

(四)禁止到境外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五)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办班,培训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五条 完善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培训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开展自评,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综合股。综合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自评结果、审计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自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综合股对全部培训项目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主办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培训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七条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综合股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报书和培训计划实施项目,变更培训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应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培训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培训项目,或“以拨代支”执行项目的,应当中止实施,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培训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主办或承办公益金培训项目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培训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福彩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

 

为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分配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预算申报

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分为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福利类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主体,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分为县本级项目和中央、省两级补助地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预算的分配额度(预算盘子)和工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年度公益金预算总额

县民政局合理测算县本级彩票公益金规模,会同财政局统筹安排民政和其他领域预算项目需求。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报资料。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立项申报资料,将通过审核的申报资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综合股。

3.综合股组织立项评审,经审议、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等流程后纳入项目库。

4.综合股根据民政领域公益金规模和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资金需求统筹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民政部门预算报送财政局。

二、预算批复和执行

(一)项目单位在预算申报后,要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财政局下达预算后,民政局福彩公益金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批复的功能分类科目、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做好项目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预算一经批复应立即启动采购程序,并于6月末前上报采购计划。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年度项目预算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综合股审核后,将调整方案报财政局,履行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三、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一)结余资金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中止的当年剩余资金。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预算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不形成结转资金;若形成结转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并附原因说明,经综合股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局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符合的视为结余资金。

(二)尚未下达到县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的,超出部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部门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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