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T890131/202100169
文  号
德环发[2021]19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1-04-27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关于公开德钦县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7 11:31     浏览次数: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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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环发〔202119号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关于加强德钦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

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钦三明鑫疆矿业有限公司:

按照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迪环通202114号)及《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迪环通202115号)要求,现我局确定并公开2021年德钦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德钦县纳入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为: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钦三明鑫疆矿业有限公司(具体名录详见附件1)。

二、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达标排放及零排放管理要求,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报告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表可参考附件2)。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的《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附件3)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排查,并按照指南规定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并建立排查档案且长期保存,同时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报至我局进行备案。

(三)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按年度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并将监测数据报送我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我局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防范拆除活动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15个工作日前报我局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三、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追责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追责、处罚。

附件:

1. 德钦县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表

3.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2021年4月27日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2021427日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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