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民发〔2024〕171号
都吉代表:
您在德钦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12号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4月17日,县级建议提案交办会后,我局认真研究了羊拉村分村事宜并征求县委组织部、编办等8家相关单位意见,于5月15日到羊拉村与村委会人员进行了面商,我局将整理各部门意见及村委会意见后,于近期向县政府汇报,在后期加强与县委社工部对接,督促指导羊拉分村事宜。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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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江玉蓉 联系电话:0887-8412769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