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云英等代表:
你们在德钦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3号关于要求在拖顶乡集中安置点成立村委会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拖顶乡集中安置点成立村委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需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现拖顶乡集中安置点情况较为复杂,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有争议,建议拖顶乡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走程序,若当地居民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成立村委会,且具备其他成立村委会条件,则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成立村委会后,再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局备案即可。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德钦县民政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