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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6-01-23
迪庆州首张“黑飞”罚单开出——无人机飞到905米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6-01-23 16:32     浏览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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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备、超限高这张“黑飞”罚单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近日,德钦公安局升平派出所在迪庆州公安局特巡警支队的协助下成功查处1名非法操控无人机 “黑飞”人员,依法开具了2026年迪庆州首张无人机“黑飞”行政处罚罚单。经查,台某在未取得任何飞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机在高海拔敏感区域超高飞行,其操作无人机在德钦县升平镇白马雪山垭口区域的飞行高度达到了惊人的905米,远超国家规定的120米法定上限,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空域管理秩序,更对当地生态保护和民航飞行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公安机关已对该人责令停止飞行,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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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人机“黑飞”?

所谓“黑飞”就是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缺少相关操控资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违反禁飞公告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

特别注意以下要求,实名登记所有者须在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建立的平台(UOM)完成信息注册。

操控员资质

操控员应当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法律连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特殊主体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否则其相关飞行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机型分类标准应当符合《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

微型: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

轻型: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

小型: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

中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

大型: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

农用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

什么是飞行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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