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初“省长推办”移交《2019年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方案(审议稿)》问题清单后,州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金沙江(迪庆段)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自2015年丽香铁路开工以来,在某隧道施工过程中,未对隧道矿洞涌水、生产废水进行严格监测,未严格按规定建设使用沉淀池,致使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金沙江;某拌和站排放的污水未经沉淀池过滤,直接排入硕多岗河内(金沙江支流),经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对两处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水质挥发酚、粪大肠菌群均严重超标。经咨询鉴定机构水质检测人员,当水中酚类物质超出5㎎/L时,水中生物会中毒死亡,含酚浓度高的水不宜于农田灌溉。施工方在铁路修建过程中随意排放污水的行为,影响了金沙江水体生态环境以及水中生物、植物的生存环境。
诉前程序
迪庆州检察院依法立办该案件后,对丽香铁路迪庆段开展了施工污水排放专项监督活动,并向州水务、州生态环境、州交通运输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施工方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督促其污水、废水排放达标,保护金沙江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州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积极整改,迅速成立专门执法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对施工方作出行政处罚。施工方修建三级沉淀池,防止污水直排,指定专人对两个排水口进行定期检验,不达标不排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用足用好诉前程序,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办案中做到点面结合,促成多部门联合执法,解决了因执法权交叉而监督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通过办理该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了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来源:迪庆日报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