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林木的采伐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依规砍伐既不破坏森林资源又实现可持续发展近期,维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2023年第一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3名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丰某听信他人谣传:“新一轮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开始了,要将以前耕种过但没有退耕还林的土地上生长的林木全部采伐了,才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承包,没有采伐的不给承包,并且是可以自行采伐的......”。
丰某未核实消息是否正确,也没有向相关工作人员咨询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政策,而是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位于集体林内自己撂荒地中的林木合计83株,经鉴定立木材积(蓄积)合计16.668立方米。
法院认为
维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地内的林木83株,立木材积(蓄积)共计16.668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丰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预交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等量刑情节,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参考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后,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丰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丰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丰某在期限内履行补植复绿的义务,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修复。责令其按照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补植复绿实施方案》补种云南松83株,连续管护三年并保证一年后成活率及三年后保存率达85%以上;项目完成后,由县林草部门进行验收。同时被告人丰某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此警示他人,教育自己。

法官提醒
把握正确的方针政策,不信谣,不传谣。对于不确定、不明白的政策,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未办理到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不仅会被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还应当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修复责任。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