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38号)和《德钦县司法局关于贯彻〈迪庆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5-14-01),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术语解释。本工作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申请人在省、州、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时,可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适用本工作规程。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告知。申请人办理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范围内的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时,承办股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指明办理该项业务可以由承诺代替证明的材料数量及种类,请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办理。不选择承诺制的,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承诺。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代替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申办要件,并当场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所需办理该项事项的证明材料。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承办股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六条 办理。承办股受理后,按照办件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受理审核人员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限时办结。
第七条 核查。承办股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业务,分别向承诺材料应出具单位对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涉及申请人隐私、需要书面核查的,承办股应当向证明提供单位出具《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一)》或《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二)》。核查中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八条 反馈。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复函)》进行反馈,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与其他核查验证林料一并留档备查。情况紧急,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反馈。
第九条 核查方式。各单位要通过线上核查、内部核查、协同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
(一)内部核查。加强系统内部各股间信息互通,即时推送核查。
(二)在线核查。即时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三)协助核查。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函开展行政协助核查。
(四)现场核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由核查单位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并视情况请求相关单位协助。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1.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一)
1.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二)
1.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复函)
1.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号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一)
(单位名称):
我单位在办理 (填写单位或个人名称全称)申请办理的事项过程中,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进行了承诺制办理。为检验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承诺信息是否真实:
1.
2.
3.
请贵单位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___日内(年月日前)函告我单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注:本函适用于协同核查。
附件1.2
〔××××〕×号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二)
(单位名称):
年月日,(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事项,根据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3.
我单位指派、等同志前往贵单位调查核实,请予以接洽为谢。
年 月 日
注:本函适用于现场核查。
〔××××〕×号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复函)
_______退役军人事务厅(局):
你单位“退役协调〔〕号”协助调查函收悉。你单位核查的以下事项:
1.
2.
3.
经我单位认真核查,
。
特此函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注:本函请证明提供单位填写。
附件1.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申请 人信 息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 号 码 | ||||
名 称(法人 或其他组织)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证明事项 | ||||||
核查 情况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法 | 核查结论 | 备注 | ||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 □内部核查 □线上核查 □协助核查 □现场核查 | □是 □否 | ||||
2.承诺证明的内容 | □内部核查 □线上核查 □协助核查 □现场核查 | □真实 □虚假 | ||||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核查工作完成后填写此表并与其他核查验证材料一并留档备查。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伤残等级评定)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居民户口簿、退役军人证、人民警察证。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居民户口簿
□2.退役军人证
□3.人民警察证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本人无未经信用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过虚假承诺。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居民户口簿、残疾军人证。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居民户口簿
□2.残疾军人证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本人无未经信用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过虚假承诺。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伤残等级评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符合条件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上述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需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
3.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评定程序、时限要求。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线下现场办理。
五、申请材料(注: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以新的规定为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使用复印件的,应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他内容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的单位更正并加盖公章。评残材料须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材料应有登记手续。
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包括:本人目前的身份和单位,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和单位,负伤原因、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及现遗留残情,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亲笔签名。 |
2 | 身份证、户口簿(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原件退还本人)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户籍登记机关 | 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 | 致残经过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证明出具单位 | 属于执行公务负伤致残的,提供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执行公务证明和2人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提供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涉及案件的提供审讯笔录、法院判决书。 |
4 | 医疗诊断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医疗机构 | 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报告。 |
5 | 单位审查意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所在单位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关于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警察需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所在单位政治部出具的履行公职、执行公务由于以外事件造成的负伤经过、负伤部位和负伤性质的审查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评定残疾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6 | 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原件 □复印件 | 4份 | 申请自备 | 在职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
7 | 人民警察证,以及授衔命令和行政编制(公务员)证明。(此项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提供)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所在单位 | 其中人民警察证适用告知承诺制。 |
8 | 由组织训练、演习等任务的团级以上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出具的详细证明材料。(此项为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提供)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部队(人武部门、军分区) | |
9 | 县级以上政法委或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或者表彰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此项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提供)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政法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 |
1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表彰决定,以及申请所在单位或申请人负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此项为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人员提供)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补办评定伤残等级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原因、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亲笔签名。 |
2 | 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或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原件退还本人)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部队或退役军人部门 | 其中退役军人证适用告知承诺制。 |
3 | 身份证、户口簿(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原件退还本人)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户籍登记机关 | 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4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本人档案,部队后勤卫生机关 |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其中:因职业病致残的需所在部队作出直接从事与该职业病相关的工作经历记载;因医疗事故致残的需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或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
5 | 医疗诊断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医疗机构 | 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报告。 |
6 | 单位审查意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所在单位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关于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评定残疾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7 | 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调整伤残等级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亲笔签名。 |
2 | 身份证、户口簿(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原件退还本人)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户籍登记机关 | 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 | 残疾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原评残部门 | |
4 | 原批准残疾等级审批档案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原评残部们 | |
5 | 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入院治疗的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医疗机构 | |
6 | 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原件 □复印件 | 4份 | 申请自备 | 在职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
六、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工作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办理本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材料中的居民户口簿、退役军人证或人民警察证可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可在申请现场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所需办理该项事项上述证明材料。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20个工作日(其中县级40个工作日、州市级20个工作日、省级60个工作日,不包括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机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的时间及公示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括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机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的时间及公示时间)。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事项不是许可事项且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1.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
2.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省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上报残情进行复核;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5.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送达。
十、办理时间和咨询方式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
电话号码:(0887)8233997
十一、办理地点
迪庆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昌都路10号。
十二、监督投诉
迪庆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0887)8811388,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昌都路10号,邮政编码:674499.
十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评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评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4.1





















伤残等级评定办事流程图
附件4.2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照
片 |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伍(退职)时间 | ||||||||||
残疾时单位 | 现残疾等级 | ||||||||||
户 籍 地 | |||||||||||
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 | |||||||||||
残情检查 情 况 |
残疾情况:
(医院印章)
年 月 日 | ||||||||||
医疗卫生专家 小组意见 (3人以上小组成员签字) |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为 级。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意见 |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意见 |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证书类别 | 证书编号 | ||||||||||
注:
1.“入伍时间”、“退伍(退职)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残疾等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填致残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附件4.3
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__: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 同志(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经办人:
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4
不予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__: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 同志(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不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不予受理。
经办人:
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5
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___________: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政策文件,经鉴定,你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如下:
□因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不予评定残疾等级;
□因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不予评定残疾等级;
□因______________,不予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情况与原定残疾等级相符,不予调整残疾等级;
□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___条第___项,将残疾等级调整为___级;
□残疾情况明显减轻或消失,已经达不到最低等级评定标准,取消原定的残疾等级。
特此告知。
如今后原评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可提交近6个月内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6
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申请人评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本局反映该申请人相关情况。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
住址 | |||||||
致残时间 | |||||||
致残地点 | |||||||
致残原因 | |||||||
残疾性质 | 拟评残疾等级 | ||||||
残疾情况 | |||||||
注:对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不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审批办事时间。
______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地址: )
附件5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线下现场办理。
五、申请材料(注: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以新的规定为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使用复印件的,应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他内容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的单位更正并加盖公章。评残材料须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材料应有登记手续。
申请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亲笔签名。 |
2 | 身份证、户口簿(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原件退还本人)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户籍登记机关 | 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 | 残疾军人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部队 | 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4 | 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部队 | |
5 | 退役军人证原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6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和名单复印件(一至四级伤病残义务兵和精神病伤残人员提供)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7 | 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需要换证的提供)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六、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工作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办理本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材料中的居民户口簿、残疾军人证可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可在申请现场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所需办理该项事项上述证明材料。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每级20个工作日,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事项不是许可事项且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1.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
2.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送达。
十、办理时间和咨询方式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
电话号码:(0887)8233997
十一、办理地点
迪庆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昌都路10号。
十二、监督投诉
迪庆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0887)8811388,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昌都路10号,邮政编码:674499.
十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评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评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5.1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办事流程图
附件5.2
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__:
你(单位)报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符合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经办人:
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3
不予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__:
你(单位)报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不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不予受理。
经办人:
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4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性别 | 照
片 (2寸) | |||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伍(退职)时间 | 证件遗失损毁时间 | ||||
残疾性质 | 残疾 等级 | 原伤残 证件号码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户籍地址 | ||||||
证件遗失 损毁原因 | ||||||
证件遗失 登报声明 情况 |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5.5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____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
兹有我县(市、区)户籍已迁入贵县(市、区),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其抚恤关系及档案转至你处,请予接收。
年的抚恤金由我们发至年底,请你们从年元月起发放抚恤金。
姓名 | 对象类别 |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伍(退职) 时间 | 负伤时部队 或单位 |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残疾证编号 | |||
迁出地户籍 | 迁入地户籍 | ||||
迁出地县级 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
(盖章) 承办人:年 月 日 |
迁入地县级 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
(盖章) 承办人:年 月 日 | ||
迁出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迁入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迁出地省 退役军人事务厅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迁入地省 退役军人事务厅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对象类别”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