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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100172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1-09-15
德钦县应急局以案释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3
发布时间:2021-09-15 20:07     浏览次数: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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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2021年1月26日至28日,春节临近之际,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元旦及春节期间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系列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强化安全意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德钦县应急管理局联合联合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形成金沙江和澜沧江片区两个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对全县范围内内所有加油站、烟花爆竹零售店、液化气零售店、超市等商铺以及部分未停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在检查德钦县升平镇民森农资经营店时发现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储存鞭炮4卷。经营户指出该批烟花爆竹是2017年的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后遗存货物,在许可证过期之后未曾摆出销售。经检查人员核查该店内无其他库存的烟花爆竹,最终由检查人员进行没收并交公安机关销毁。

法律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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