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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6-02-11
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1 09:00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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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方案(2026—2028年)》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5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

德钦县人民政府

2026年2 月 11 日

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农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规划〔2023〕8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4〕10号)、《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规〔2025〕3号)、《云南省推进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农牧〔2024〕10号)、《云南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云农牧〔2025〕2号)、《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1号)、《迪庆州支持联农带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迪政办发〔2023〕120号)、《迪庆州食用菌产业发展“3510”发展规划》《迪庆藏族自治州中药材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7年)》(迪农领〔2025〕4号)要求,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的原则。聚焦我县重点特色优势农业延链补链强链,着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县范围内注册、投资、运营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奖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上一年度(指自然年度:1月 1 日—12月31 日)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销售收入、联农带农对象数量和成效且符合奖补条件的主体进行奖补。

  二、奖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奖补:

  (一)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产业发展前景好、特色亮、品牌响、经济效益明显。

  (二)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区域行业龙头优势,示范带动能力强,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带动本县农户不低于 5户(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 20%)以上,带动利益联结对象年户均收入达到 2000元以上(以银行流水为主)。

(四)农业经营主体无违法经营活动,无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无非法占用耕地、耕地非粮化和耕地“非农化”问题,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和失信行为。当年被相关部门查处通报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申请奖补。

(五)涉及需要提供投资、收购、销售、工资凭证的,均要有银行流水、银行电子回单等财务、审计认可凭证材料。

(六)同一类奖补项目在其他行业部门领域申报并获得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奖补类别

按照增强规模化种植带动能力、增强规模化养殖带动能力、增强带动农户增收能力、增强规模化经营水平能力、增强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标准化提升安全支撑力、增强品牌化提升市场开拓力、增强集群化提升链条聚合力等八个类别进行奖补,每个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本方案中规定的多个类别奖补,每个经营主体申报奖补资金不得超过 100万元。

(一)增强规模化种植带动能力奖补。包括葡萄种植、粮

食作物种植(青稞、玉米、马铃薯、白芸豆等)、中药材种植、蔬菜种植(食用菌)、木本油料种植等。

1.葡萄种植:现有葡萄地新增流转面积达20亩以上,并签订 10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每亩一次性补贴 1000元;新增葡萄地流转(如荒地开垦)面积达20亩以上,并签订 10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每亩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现有流转葡萄地当年新增嫁

接面积达2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贴 500元。

2.粮食作物种植:新增粮食流转面积达 30亩以上,并签订 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每亩补贴 500元。

3.中药材种植:新增中药材(包含川贝母)流转面积达 30亩以上,并签订 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每亩补贴 500元。

4.蔬菜种植(含食用菌):一是新增蔬菜流转面积达 30亩以上,每亩补贴 500元。二是新增食用菌流转面积达 30亩以上,每亩补贴 500元。

5.木本油料:新增木本油料流转面积(不限耕地)达 50亩以上,并签订 10年以上流转合同,每亩补贴 100元。

6.大棚建设:新增大棚建设5亩以上,按照建设投资额的 10%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增强规模化养殖带动能力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主体,包括特色养殖的林麝、梅花鹿、畜禽等,进行奖补。

1.林麝:当年从县境外新引进林麝种源累计达到 5头以上(含5头)且存栏两年以上(有林草部门备案及耳标)、两年内 80%不调离本县的,每头一次性奖补 5000元,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对现有种源存栏量每头一次性给予 6000元奖补(只针对2025年12月 31 日前引进种源存栏量,不含新生林麝)。

2.梅花鹿:当年从县境外新引进梅花鹿种源累计达到 5头以上(含 5头)且存栏两年以上(有林草部门备案及耳标)、两年内 80%不调离本县的,每头一次性奖补 1000元,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对现有种源存栏量每头一次性给予 2000元奖补(只针对2025年 12月 31 日前引进种源存栏量,不含新生梅花鹿)。

3.生猪:能繁母猪年存栏在 10头以上,生猪(育肥猪)年出栏 25头(含25头)以上的,按生猪每出栏一头一次性给予奖补 100元。

4.牛:年出栏 10头(含 10 头)以上,每头一次性给予 200元奖补,60头以上每头一次性给予 400 元奖补。

5.羊:绵羊年出栏在 50只以上,按每出栏一只一次性给予奖补 100元,山羊年出栏在 50只以上,按每出栏一只一次性给予奖补 50元。

6.蛋禽:年存栏稳定在 300羽(含 300羽)以上,按每羽 10元一次性给予奖补;肉禽年出栏 300羽(含 300羽)以上,按每羽 5元一次性给予奖补。

列入州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一次性补助 10万元,三年内补助过的不再重复补助。

(林麝引进种源、存栏量以林草部门备案、佩戴耳标为准;梅花鹿引进种源、存栏量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佩戴耳标为准;猪、牛、羊、蛋禽以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检疫票据为准,且动物用途为“屠宰”)。(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增强带动农户增收能力奖补。

一是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不含林地和草地)达到 30亩以上,且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并签订 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按照年度支付土地流转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除葡萄流转外)。

二是订单收购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且围绕葡萄、中药材、青稞、特色畜禽、蔬菜(含食用菌)、木本油料、蜂蜜、马铃薯、玉米等重点产业,通过订单农业等模式,年度收购县内农特产品(不含虫草、松茸、野生贝母、野生红景天等野生农产品)金额达到 10万元以上,按照收购金额的5%进行奖补;对获得 GAP认证的中药材按照收购金额的 10%进行奖补(获得GAP认证的中药材收购价应高于未获得GAP认证的中药材);(与经营主体法人同一户口本收购的不予奖补)三是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除葡萄基地流转务工外),当年吸纳当地农民 5人以上,并稳定就业 3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发放工资的 5%奖补。已享受本县域内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政策的不再进行奖补(务工人员与经营主体法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务工工资不予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增强规模化经营水平能力奖补。

一是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年度销售县域内农产品额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60万元;达到 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50万元;达到 800万元-1000万元(含 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40万元;达到 500万—800万元(含 8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30万元;达到 2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15万元;达到 100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8万元;达到 50万—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4万元;达到 20万—50万元(含 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2万元;达到 5万—20万元的(含2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补1万元。

二是农业经营主体与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颁证的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股权合作的(土地、资金入股等方式),按照当年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分红资金的 10%给予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钦县税务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增强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奖补。

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类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万元。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在突破核心技术过程中,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一次性奖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投入资金总额的 30%。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钦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增强标准化提升安全支撑力奖补。

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围绕重点农业产业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的要求,推进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农兽药残留、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生产加工环节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构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标准化生产加工体系。制定适应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有效国家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2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增强品牌化提升市场开拓力奖补。

一是品牌创建奖补。(各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的品牌不得申请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0万元;对当年申报并首次入选省级“绿色云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万元,对当年申报复核并通过“绿色云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特质农品”,每个产品给予 3万元奖补;对当年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 2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得有机产品转化证书的每个产品给予0.5万元奖补。支持中药材种业发展,对新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及生产使用部门认可的药用植物新品种,且推广种植 1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云南省中药材 GAP基地建设评价且种植面积达 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 30万元(已申请省级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补助 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补助 3万元。

二是主体认证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当年申报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2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同时获得认定的按照奖补高的进行申报;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时获得认定的按照奖补高的进行申报。

三是市场推广奖补。对年内开展品牌推广应用,积极参加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展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际展会一次性给予 5万元补助;国内省外展会一次性给予 3万元补助;省内州外展会一次性给予 2万元补助;州内县外展会一次性给予 1万元补助;县内展会一次性给予 0.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增强集群化提升链条聚合力奖补。

一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线上销售,当年线上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不含松茸、虫草等野生农特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10万元;销售额达到

50万元(含 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8万元;销售额达到 30万元(含 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5万元;销售额达到 20万元(含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3万元;销售额达到 10万元(含 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已申请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奖补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是运输农产品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运输本县农特产品产生交通运输费用的 10%进行奖补。

三是贷款贴息补助。对联农带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所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按贷款主体实际贷款金额的 2%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按照年度贷款的实际天数核算。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土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和品牌打造;农产品收购;农资(料)购买;种养殖业种苗种子购买;农机(畜牧机械)购置等。(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资金来源

按照国家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支持联农带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核查(100%核查),核查需 2人以上在场、资料审核(乡镇审核意见需明确详细内容,不可简单以“同意申报”代替审核过程及意见)、确定拟奖补名单,将申报主体及申报内容(如流转面积、带动农户数、奖补金额核算依据)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或信息公开栏公示(1.公示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2.公示内容图片需远景、近景;3.乡镇公示需乡级、县级、省级 3级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奖补名单、工作开展情况、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乡镇拟奖补名单及相关资料复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完成奖补资金兑付工作。

六、责任追究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农户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经营主体、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指南(1-5)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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