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旭龙水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金沙江上游旭龙水电站工程临时用地(云南部分)第五期临时用地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 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 3.2273公顷:其中农用地为 3.0070 公顷(园地 0.1823 公顷,其中坝子面积 0.0000 公顷;草地 2.5404 公顷,其中坝子面积 0.0000 公顷 ;其他农用地 0.2843 公顷,其中坝子面积 0.0000 公顷);建设用地0.0000 公顷 ;未利用地 0.2203 公顷。涉及德钦县羊拉乡茂顶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3.2273 公顷。该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权属没有争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 2 年( 自 2026 年 3 月至 2028 年 2 月),用途为弃土(渣)场。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金沙江上游旭龙水电站工程临时用地(云南部分)第五期临时用地。
一、请你单位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预存计划足额缴纳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加强土地执法和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落实用地后的复垦工作,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两年, 自批准之日计算。若项 目工期较长,确需超过两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使用期满前 2 个月 内,持有关材料申请延期。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