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注册人: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
商标注册号:61184164,核定类别:第 31 类 3105 群组,商品:新鲜葡萄(鲜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团体标准 T/YGIIA 028_202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德钦葡萄》制定本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钦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保证德钦葡萄特定品质,维护区域公共品牌声誉,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德钦葡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域与高原特有品质;商标专用权归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所有。本商标保护仅限新鲜葡萄鲜果;葡萄酒等加工制品不在商标保护范围,不得使用本证明商标。
第三条 凡在德钦葡萄划定保护地域内生产,产品符合团体标准质量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程序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商标使用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为本商标管理机构,负责商标授权、监督、质量抽检、维权、标识管理等全部工作。
第二章 商标使用地域范围与品质条件
第五条 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德钦县行政辖区内升平镇、奔子栏镇、佛山乡、云岭乡、燕门乡、霞若傈僳族乡、拖顶傈僳族乡、羊拉乡等符合德钦葡萄高原生态种植条件的划定生产区域。原料葡萄必须产自上述保护地域。
第六条 申请使用商标,应当同时满足全部条件:
1. 葡萄种植基地位于本规则第五条划定保护地域;
2. 生产严格执行:T/YGIIA 028_2023、T/YGIIA 029_2023 鲜果分级、 T/YGIIA 030_2023 绿色栽培技术规程团体标准要求;
3. 产品感官、理化、卫生指标达到标准规定;
4. 建立完整种植、采收、分级、包装、销售溯源台账;
5. 自愿接受商标管理机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
第七条 申请主体:在德钦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第三章 申请、审核、授权程序
第八条 使用申请流程
1. 提交书面申请:《德钦葡萄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营业执照、种植基地证明(土地流转/确权材料)、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控承诺;
2. 商标管理机构开展材料审查、现场核查;
3. 产品抽样送检,质量达到团体标准;
4. 审核通过,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发放使用资格;
5. 按国家规定向知识产权部门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第九条 授权期限一般为 3 年,到期前30 日提交复审申请,复审合格重新授权;逾期未申请自动终止使用权。
第十条 本商标实行无偿授权,不收取商标使用费。
第四章 被许可使用人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权利
1. 在产自保护地域、检验合格的德钦葡萄鲜果包装、标签、礼盒、宣传材料、展销、电商平台、项目申报材料使用“德钦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同时使用自有企业商标(母子商标模式)。
2. 可参加管理机构组织的品牌宣传、展销、技术培训。
3. 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义务
1. 只在符合产地、质量标准的葡萄鲜果上使用本商标, 严禁外地葡萄、不合格果品冒用;严禁用于葡萄酒及其他加工产品。
2. 严格使用官方商标图样,不得篡改、变形、拆分、随意修改比例文字图案。
3. 建立完整生产销售台账,台账保存不少于2 年,接受不定期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转授权第三方使用商标使用权, 不得倒卖商标标识。
5. 每年向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商标标识使用数量、产量、销售情况。
6. 发现市场假冒侵权行为,及时向商标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商标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商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 执行本使用管理规则,受理、审核商标使用申请,办理授权;
2. 对被许可人产地、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开展监督、抽检;
3. 负责商标维护、续展;配合做好商标许可备案;
4.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标维权、查处假冒侵权;
5. 建立使用主体档案,动态管理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商标标识印制:被许可人印制带有地理标志的包装,印制方案应当报管理机构备案,按核准图样印制。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1. 非保护产地葡萄使用“德钦葡萄”商标;
2. 质量不达标产品使用本商标;
3. 将商标用于葡萄酒、葡萄汁等加工制品;
4. 转借、转让、倒卖使用权与标识;
5. 篡改商标图样;
6. 伪造、擅自印制地理标志商标标识。
第六章 暂停、撤销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机构可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撤销商标使用授权资格:
1. 原料产地不在保护划定区域;
2. 产品质量抽检达不到团体标准;
3. 转借、转授、倒卖商标使用权;
4. 擅自篡改商标图样;
5. 将商标用于葡萄酒等加工产品;
6. 不建立台账、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 造成重大品牌负面舆情,严重损害“德钦葡萄”公共品牌声誉。
第十七条 撤销授权后,被许可方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使用行为,库存带商标包装不得继续流通销售。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第七章 侵权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德钦葡萄”证明商标、近似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商标注册人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
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