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上游旭龙水电站项目云南部分第三期第二次报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德钦县自然资源局:
《德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金沙江上游旭龙水电站项目云南部分第三期第二次报批临时用地的请示》(德自然发〔2025〕166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羊拉乡茂顶村委员会茂顶二社、三社、南里、木达水、扎尼五组共有的集体土地6.9380公顷,其中农用地为2.9824公顷(种植园用地0.2981公顷、草地2.50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810公顷),建设用地2.4644公顷,未利用地1.4912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权属没有争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5年11月至2029年11月)。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用地合同足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请你单位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预设计划足额缴纳占地保证金,并加强土地执法和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落实用地后的复垦工作,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归还土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州临时用地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