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甲、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告人单某等15人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系列案
——严守生态底线,依法全链条惩治尾气造假环境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单某制造专门用于机动车尾气检测作弊的芯片等设备,此后陆续销售给绍兴等地的机动车检测站,共获利12万余元。2023年,为提升公司效益,被告单位甲、乙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从单某处购买作弊芯片,并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安排工作人员被告人俞某等人利用配套手机软件违规修改气体数据,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并收取290元/辆的检测费用,共为8 300余辆机动车出具虚假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获利2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负责预检的职务便利,通过清洗车辆排气管等方式提高车辆检测通过率,并收取每辆车100元左右的好处费,共获利76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违规销售作弊设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综合案情,对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单位甲机动车检测公司、乙机动车检测公司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杨某等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某等系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案情,对二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十万元;对其余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杨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王某等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全链条打击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犯罪的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是城市大气移动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则是车辆上路的“把关人”,检验机构的规范运行对于把好城市移动源污染防控第一道关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明确界定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并对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全方位、多层次的追责体系,以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两高”新修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行为定性之规定,践行“系统治理、损害担责”原则,既依法打击检测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终端造假行为,又重点惩处上游源头犯罪,将作弊芯片提供者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从芯片制售到终端使用的“全链条、全覆盖”精准打击,有力震慑了机动车检验行业弄虚作假乱象,倒逼第三方检测机构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坚守数据真实底线,筑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