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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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文  号
无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6-07-01
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6-07-01 16:25     浏览次数: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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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成都某汽车检验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简介】2025年11月17日,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对成都某汽车检验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历史机动车检测视频、后台检测数据等,发现该公司在3辆柴油车的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的规定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开展尾气检测,但该公司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并处罚款14.8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成都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都支队接人工智能(AI)排查线索,反映成都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存在异常。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视频及报告发现:车牌号为冀EN***9的柴油车在2025年1月7日复检时,排气管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仍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另一辆车牌号为川GH***9的汽油车在2025年1月3日首检时OBD不合格,经维修ECU后于1月16日复检,首检与复检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信息不一致,但该公司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成都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0日,根据成都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问题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津支队对成都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通过调阅该公司历史检验记录发现:该公司在7辆柴油车的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的规定在检验过程中记录最大转速时,油门开度达到最大,选挡阶段油门开度达到全开,但该公司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16.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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