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广大群众:
森林、草原、湿地是维系生态平衡、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固土保水的重要生态屏障,古树名木是历经岁月沉淀、不可再生的自然瑰宝和绿色活文物,是我镇珍贵的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财富。良好的林草生态环境,是群众安居乐业、乡村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
为深入扎实开展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和古树名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湿地、损毁古树名木、违规野外用火等各类涉林违法行为,规范辖区林草资源管护秩序,守住生态安全红线,守护我镇绿水青山,现向全镇广大干部群众、驻叶枝镇域内施工的施工方发出如下倡议:
一、主动学法知法,争做遵纪守法“明白人”
全体群众要主动学习林草保护法律法规,认清涉林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摒弃毁林开荒、无证砍树、私占林地、破坏湿地、损坏古树等陋习。所有林木采伐、林地占用、工程施工、树木移栽、场地开挖等涉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施工原则,坚决杜绝未批先占、未批先采、少批多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二、自觉爱绿护绿,争做生态保护“践行者”
自觉爱护辖区森林、草原、湿地植被及挂牌古树名木,不随意攀折林木、刻划树木、钉挂杂物、缠绕藤蔓。严禁在林区燎荒烧杂、焚烧秸秆、违规野外用火;严禁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土、堆放垃圾、搭建构筑物,自觉保护林木、湿地、古树生长环境,主动参与植绿护绿、生态管护志愿服务。
三、主动监督参与,争做共治共享“守护者”
积极参与林草资源群防群治工作,主动关注身边生态环境变化。对发现的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填埋湿地、损毁古树名木、非法贩运林木、违规野外用火、私挖乱采破坏植被等违法线索,及时向叶枝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叶枝分场举报,共同构建全民参与、全域守护的生态防护格局。
四、文明守法自律,坚守生态安全底线
生态保护人人有责,护林守湿人人尽责。希望全镇群众自觉敬畏法律、严守底线,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坚决抵制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和古树名木的行为,共同守护我镇优良生态环境,为建设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和美叶枝贡献力量。
【护林护湿“五要五不要”行为准则】
五要:一要学法守法、严守生态底线;二要爱护山林、杜绝毁林开荒;三要守护湿地、严禁围垦侵占;四要善待古树、自觉保护养护;五要依规办事、坚持先批后干。
五不要:不要无证采伐林木、不要擅自占用林地、不要破坏湿地资源、不要违规野外用火、不要损毁古树名木。
附:涉林常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第五十六条: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3.第七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4.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第二十八条:禁止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破坏湿地。
2.第五十二条:破坏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并处罚款;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2.第十七条: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保护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依法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森林防火条例》
1.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第五十条:违规野外用火未造成火灾的,给予行政处罚;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滥伐林木罪】: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所有涉林作业务必提前咨询、依规审批,切勿心存侥幸违规操作,共同守护叶枝绿水青山。
叶枝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