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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2-07-21
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1 09:23:47
来源:德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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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以财政衔接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增加衔接资金效益,着力解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投入不足问题,激发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内生动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在过渡期内向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检查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息共享和协助开展的评级授信、贷款监督、风险防控、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精确瞄准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用于提高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内生发展动力或有效带动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长期收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德钦县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身份信息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登记结果为准。

第六条  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探索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自愿参与的基本原则,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产业和开展经营,长期收益,提高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内生发展动力。

第三章  贷款发放原则与工作分工

第七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为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抬高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成本、改变贷款用途。

(二)生产性原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雪球,确实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必须与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项目相匹配,且能带动项目出成效,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三)补偿性原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期后确定不能按期偿还并形成事实损失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风险补偿金80%,金融机构20%)。

(四)精准性原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象只能为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乡镇、村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进行精准识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到精准发放,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第八条  部门职责分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协调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一)县级金融办和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督促乡镇全力开展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二)县财政局要会同县金融办和县乡村振兴局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好审核关,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督促村三委、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管,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工作。

第四章  贷款申请程序与流程管理

第九条  评级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评级系统,制定差异化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工作。

第十条  贷款申请。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自行选择确定合适的发展项目后,提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填写《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报村委会审核。

第十一条  贷款推荐。村委会根据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申请,对该农户及其家庭信用度、发展能力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价;对申请的贷款,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审核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贷款总额、发展项目与实际情况及衔接规划是否相符,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向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办理贷款手续。调查时要查询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信贷记录,对疑似已经获得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政策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要及时向乡村振兴局核实。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贷款反馈。对已发放贷款的推荐户,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放贷情况,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台帐;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书面说明原因,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未通过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未审批通过台帐。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贷款还本付息方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行按季或按年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的贷款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协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

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协助。

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收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30日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二十条  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追索未果、确定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确无偿债能力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应缴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到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偿还贷款责任,逾期未能收回贷款的,应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未果后方可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农户和委托经营主体恶意逃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催收,并将农户和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必要时可采取诉讼的风险处置措施。

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恶意逃债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贷款清偿前不予给予其他扶持补助及优惠政策。

第七章  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二条  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过渡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办理续贷需重新填写《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更新贷款期限等信息,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继续予以贴息。

第二十三条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其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续贷程序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和展期:

(一)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

(二)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用于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

第八章  合作或委托经营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必须坚持户借、户还,必须坚持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自愿和参与的基本原则,必须有良好的带动机制,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内生发展动力,不得入股企业简单吃利差。

第二十七条  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的主体应具有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和稳定的收入利润来源、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及良好的征信记录且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合作社抱团发展使用的,需有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合作社(党支部)、经营主体与放贷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资金用途、收益比例及方式、带动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还款责任及违约追责条款等。已承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但未签订相关协议或协议签订不完整的,应在本办法出台后60日内签订补充协议。

德钦县农村信用联社(党支部)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报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通过合作或委托经营使用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必须用于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业务,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也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每半年至少对经营主体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违规使用或挪用信贷资金、不按时分红、经营困难等风险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章  信贷档案管理及数据库录入

第二十九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料归入农户档案管理,包含申请推荐表、贷款凭证、贴息资金拨付情况等,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主体,要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台帐,逐户登记申报、审核、获贷情况,并定期更新,杜绝出现不知晓政策、重复贷款、身份不符、贷款利率高于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当月新增贷款发放情况。

(一)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资料清单:1.当月新增贷款花名册;2.新增贷款户填报的《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复印件);3.新增贷款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系统内的贷款发放凭证(截图复印件)。

(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资料清单:1.当月新增贷款花名册;2.新增贷款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系统内的贷款发放凭证(截图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每月核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新增贷款花名册后,建立本地数据库并负责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核定不符合录入条件的,及时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因动态管理等政策因素或重复享受政策等情况导致不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需要调整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出具不予贴息意见,及时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章 财政贴息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三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统筹,由中央、省、州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安排。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个结息期(每季度或每年)末月25日前,将准确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报送县级金融、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县级部门审核后返还确认贴息金额及花名册。对不符合政策予以剔除的,县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出具不予贴息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将当期贴息资金拨付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后的贴息清单,将贴息资金逐户划拨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返回拨款银行流水至县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拨付清单提供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贴息资金到账确认、农户签字工作,并将签字确认的贴息清单返回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完成贴息清单后,报送至县级财政部门,完成当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报账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四十条  对被纳入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范围且享受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的错评户(剔除户),或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总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调整其贷款利率,收回不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资金或要求其补办完善相关的抵押担保手续。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各乡镇要督促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农户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贷款利率调整、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是为弥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转账管理、专款专存、封闭运行。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负责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县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配合。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十一章  贷款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厘清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中的尽职要求。对工作懈怠、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授信评级、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尽职的;

(二)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其他违规或不尽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不良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五条  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情况,以及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贷后检查、经营风险等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自上而下层层明确责任,提高政策认知度。要组织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村两委、致富带头人等骨干人员接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培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以诚实守信规范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的贷款行为。

第四十七条  落实特色产业帮扶。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建立健全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参与和受益机制,引导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特色产业发展,增强农户内生发展动力和“造血”功能。

第四十八条  严格监管,严肃追责。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各金融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通报预警,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反馈至各单位进行整改,对虚列、虚报、套取、冒领、挪用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加强公告公示。各级各部门要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村级组织要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引导农户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德钦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模板)

          2.《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贷、推荐、发放流程图》

          3.《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流程图》

          4.《德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拨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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