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德(住建)城当(罚)字〔2023〕第04号
当 事 人 | 公民 | 姓名 | 邹*英 | 性别 | 女 | 身份证号 | 510322********224 |
住址 | 四川省富顺县东湖街道 | 电话号码 | 13398870438 |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3年5月3日在公共场所乱到生活污水。2、经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24169701040000101,地址:德钦县省属区中国农业银行德钦县支行营业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代履行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丁巴 执法证号:25160216008
执法人员(签名):李强 执法证号:25160216007
执法单位(印章)
2023年5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