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和
移民安置集体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集体补偿资金管理,提高移民村组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06〕471号)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两江流域及其他水域支干流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集体补偿资金。
第三条 水利水电开发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集体补偿资金是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各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包括:移民集体林地补偿费、移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集体所有的公共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以及农副业设施、小型专项设施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设施补偿费。补偿费由项目建设业主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专题报告以及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协议签订的内容,将已审核批复的移民安置补偿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州、县移民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县水利水电移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改变以往单纯安置补偿补助的做法,把移民安置与库区后续产业发展、经济建设和库区稳定结合起来,扶持产业发展,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二章 移民集体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 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及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移民局组织开展,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移民局要严格按照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移民资金和移民集体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做到数据准确、兑现及时。
二、计划管理。移民集体资金实行“县为基础、分级负责、计划管理、统一核算、全面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县移民局必须严格执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并按照移民安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拨款,严格实行预算、决算和验收制度。
三、专款专用。移民集体资金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审计监督、专户储存”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移民集体资金由县移民局直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移民集体资金用于与移民无关的项目活动及其他用途。移民集体资金的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即资金使用方案需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报村委会、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批复同意后,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将资金按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使用方案拨付到村民小组,实现移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集体补偿资金归涉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第三章 移民集体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涉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的村民小组可分别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使用集体补偿资金:一是用于解决移民的产业项目开发和村组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将集体基金存款收益的方式使用;三是直接将集体补偿资金拨付给村民小组自行支配。
第七条 移民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移民集体补偿资金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方法使用。
第八条 其他集体所属的公共设施、集体房产等的补偿资金直接兑付给村民小组自行支配。
第九条 所有集体资金的使用方案,无论村民小组选择何种使用方式,均需经由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 集体补偿资金的支付。移民在本村民小组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后靠安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接收移民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将移民集体补偿费用于建设该小组在移民安置点住房、水、电、路等的生产生活设施;跨县外搬迁安置的移民,由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用于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章 移民集体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集体补偿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村集体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每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村民公示,县移民局每年要对集体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两次以上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移民集体资金的拨付程序。移民集体资金管理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计划为依据、以资金为重点、以监督为手段”的原则。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委会、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县移民局具体拨款参照《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规范申报拨付移民资金工作通知》(云移财〔2009〕54号)和《迪庆州移民局关于规范申报拨付移民资金工作的通知》(迪移发〔2009〕26号)文件规定执行。做到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计划三者有机衔接,相互支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县移民局使用管理移民集体资金,按照《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移民集体资金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用途和结果公开,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移民管理单位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活动都需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做到手续齐全、计算准确、核算规范,同时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06〕47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文件规定,县移民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管好用好移民集体资金,切实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移民经费纳入重点审计对象,由县审计局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和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县移民局应根据审计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解决好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县移民局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与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八条 县移民局必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以及项目法人资金到位情况拨款,保证移民集体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滞留移民资金。并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要求,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和项目资金使用报表。
第十九条 移民集体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移民资金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挤占挪用移民集体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不按程序直接或变相发放给移民个人的;
二、随意改变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随意进行项目调整的;
三、无计划和超计划项目拨款的;
四、无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无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各种手续不齐全的;
五、移民干部在使用管理移民集体资金过程中,接受贿赂、贪污及挪用,或在移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从事中介活动、拿回扣,中饱私囊的;
六、用移民集体资金参与融资、购买股票(债卷)、奖券及投资入股、为他人担保抵押和经商办企业、储存的;
七、用移民集体资金购(建)办公楼、住宅或违反规定购置车辆的。
第二十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