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19〕13号
香格里拉市恒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德钦县升平镇巨水村茸顶沥青拌和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533******K5CFJ7
地址:德钦县升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 2019 年 11月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拌合场附近边坡上有随意倾倒固体废物(黑色废渣)的现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 11月 2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按照违法情节对香格里拉市恒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德钦县升平镇巨水村茸顶沥青拌和场)违法行为处以(大写)壹万元罚款。
3、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德钦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 德钦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169701******1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2019年1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