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实业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5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已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传输数据异常,不能正常使用,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月21日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依法调查万宁某实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函》,2022年5月2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某实业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万宁某实业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传输数据异常不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2年6月21日对万宁某实业公司处罚款4.8万元。
【启示意义】
当前部分排污单位对于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理解得不透彻,有的对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非常重视,但对于排污单位应当如何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达到企业排污许可载明的要求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还不太清晰。本案中企业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日常管理不到位,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障传输数据正常,数据异常未报告,导致违法受到执法部门处罚。因此各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加强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的学习,对本单位排污许可载明的重要事项和指标了然于胸,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做好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