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9-11
页面已归档
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索引号
MB0T890131/202400487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4-08-06
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08-06 09:48     浏览次数:648   
字体:[ ]
打印

某通讯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的线索,2023年8月8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某通讯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单位年加工PCBA电路板60000PCS项目已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环评文件要求设置的一座60m³应急事故池以及雨水排放口雨水截止阀等环境保护设施均未建成,该单位仍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提出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论并进行了上网公示,上述情形已构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9月19日,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 法律贴士·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