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德钦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德钦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德钦县审计局)网址:http://deqin.diqing.gov.cn/zfxxgk_deqin_sjj/zfxxgkzn#tp 。
2.通过德钦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询。
3.通过电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4) 公开内容
●概括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信息);
●法规公文;
●工作动态,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审计结果公示);
●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信息;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股室:所有股室及事业中心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已标注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五)德钦县审计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或个人直接呈报局领导个人的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政治、外事活动等其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审计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德钦县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地址:德钦县审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745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87-8412777(本号码只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其它咨询及投诉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德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也可通过德钦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填报提交。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5.所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进入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c69d0f30-e4e4-4bee-af4e-beed81d587fc),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说明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