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MB0X26585E/202500619
文  号
来 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9-26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5-09-26 14:39     浏览次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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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30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561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德钦县佛山乡凯秋水果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进行了抽样送检并作了现场抽样检查记录。202563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NoSC202508133)得出该批次的“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7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德钦县佛山乡凯秋水果蔬菜批发部,执法人员亮证送达2025630抽检的产品的《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之后在负责人公布此里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40Kg,验报告送达时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00元,同时店家积极联系了购买者,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茄子”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而店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因此该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种植环节把控不严。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佛山乡凯秋水果蔬菜批发部①规范进货渠道。②做好进货台账记录、索取好进货票据。③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进行留存。

(四)核查处置情况。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德钦县佛山乡凯秋水果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茄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1.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3.认错改正态度好。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茄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现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上述共计:人民币1400元。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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