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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MB0P03968P/202300502
文  号
来 源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06-13
德钦县农业农村局对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传(节选)
发布时间:2023-06-13 17:00     浏览次数: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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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分解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简约适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环境保护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活动。

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  用、无害化处置,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 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建立健

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 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

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四十七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农药包 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 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装置。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 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九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收集、贮存、利用或 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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