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交通运输局)

索引号
MB0R06191J/202200218
文  号
来 源
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5-12-10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10 09:19     浏览次数: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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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道路交通运营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属各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其他执法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另行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打印文书。  

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第九条 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采集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三章 记录保管、归档及调取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经办人员自行保存。  

第十六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稽查,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果纳入考核评议范围。  

第十九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一万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四条 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电子化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 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八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九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云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属重大、情节复杂给予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研究的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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