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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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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7542W/2024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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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4-04-08
迪庆州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4-08 16:45     浏览次数: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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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政法 2024-04-07 20:33 


    根据省、州预防和整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在全州开展打击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二、本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三、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检察、教体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检察、教体等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及人身权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六、敦促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若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相关行业部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各行业、场所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全面促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
八、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情形的,群众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迪庆州委平安办:0887-8233535
迪庆州公安局:110
迪庆州人民检察院:0887-8222000
迪庆州教体局:0887-8224736


            迪庆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工作领导小组 

                         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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