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二)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
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
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
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
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