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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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索引号
693058052H/202400295
文  号
来 源
搬迁安置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9-12
以案释法 育法律明白人 --民族宗教篇
发布时间:2024-09-12 09:16     浏览次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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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德钦县搬迁安置办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相关典型案例,并由刘生主任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

普法小案例一:李某某在2009年在某西方大国参加一场反华活动时,结识了反华分子杨某某。此后,李某某在明知杨某某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长期资助杨某某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其中,2016年至2019年,李某某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资助杨某某1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杨某某在境外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资助,给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普法小案例二:2021年5月,接群众举报,某区物流园有人组织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宗教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批宗教活动用品和资料,经查实,该场地承租人张某长期为刘某组织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办公和活动场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对刘某和张某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张某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办公和活动场所属于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情形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第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具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4邮行安置办审查效果的图像、影像。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不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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