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不罚〔2021〕73号
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2***056042T
法定代表人:董*平
地址:迪庆州德钦县羊拉乡甲功村
2021年8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存在1.危险废物暂存间旁8号储存库房内废矿物质油和新润滑油混合堆放,无废矿物质油进出库台账。该库房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无危险废物标志标识;2.危险废物暂存间旁14号储存库房内堆放有15余桶(100L桶10余个、25L桶余5个)过期浮选药剂,无过期药剂进出口库台账,无过期药剂转运清单。该库房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无危险废物标志标识;3.选矿车间内放置有废矿物油,放置区域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地面有油污;4.部分大气排放口缺少排污口标识标牌;5.大气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数量不一致,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数量为5个,实际为10个;6.化验室废液存放不规范,实验室废液暂存区域未采取防渗措施;7.化验室化验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未分类存放(蒸馏后产生的铁残渣于铜残渣混个存放于一塑料桶内);8.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部分进行蒸馏提取,但未对废气进行处理,且该工序环评未提及;9.化验室废液收集处理记录记录不规范;10.建设的职工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时间约为28天;11.2021年3月、4月选矿废水车间排放口(DW00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总镉、总砷、总铅、总镍等污染物自行监测;12.尾矿库旁固体废物堆场未采取围挡措施;13.该公司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渗措施现象。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但鉴于你公司立即向我局上报了《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联合执法提出问题的整改进度报告》,对检查组提出的存在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整改方案,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及时行动,积极整改,核查时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