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救助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执法主体:德钦县应急管理局
二、负责人:定主
三、执法区域:德钦县
四、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
五、办公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大楼一楼
六、监督电话:0887-8413309
六、邮编:674500
七、执法权限: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五)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九、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应急管理局或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钦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