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500548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10-09
以案释法| 扩建工程也要遵循“三同时”!
发布时间:2025-10-09 11:07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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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某石料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下属采石场在扩建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自上而下台阶施工,+38m以上最终边坡未形成,+30m开沟段已提前开挖。同时,该采石场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52m以上矿体已在界外,在最终边坡上形成三角形危险体;(2)未按设计形成+38m安全平台;(3)因+38m以上最终边坡未形成,+30m开段沟提前开挖,不符合设计要求。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采石场纠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石料公司停止建设,并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石料公司下属采石场在扩建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自上而下台阶施工,未按设计形成安全平台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周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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