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400458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9-02
以案释法 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09:44     浏览次数: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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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5日,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5尾气处理车间当日动火安全作业票关联的特殊作业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开具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临时用电作业10.8项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该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搜集固定有关资料证据,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有关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规定,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伤害。据统计,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占比较大。本案中,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贯彻执行,动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临时用电作业第10.8项

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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