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 | 德钦县应急管理局 |
被处罚单位/人 | 德钦县佛山乡陆捌沙石场(个体工商户)、陆某 |
社会信用代码 | 92533422MADBP489xx |
案件名称 | 德钦佛山陆捌沙石场“8·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德)应急案〔2024〕 6 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1月26日 |
处罚结果 | 德钦县佛山乡陆捌沙石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45000元(叁拾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陆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160元(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违反事实:2024年08月21日,佛山乡陆捌沙石场发生装载机侧翻事故1起,造成1人死亡。证据一:《德钦佛山陆捌砂石场“8·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证明了事故的经过及原因,并对事故性质进行定性对事故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了事故的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固定和施工环境要素。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对施工环境要素详细数据。证据四:现场图,证明了现场环境。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事故经过和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证据六:尸表检验报告,证明了死者的死亡原因。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