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已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目前,我县仍存在部分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市斤秤”。“市斤秤”就是把合格的“公斤秤”私自调整后量值显示为市斤的不合格电子秤,该秤的使用容易造成计量示值歧义,不利于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性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性。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县生产经营者在市场贸易结算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公斤秤”,禁止在市场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对存在的市场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行为、销售“市斤秤”或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行为以及私自调整计量单位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