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业务指导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 | 出具部门 | (实施)部门 | |||
| 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防雷产品安装单位和生产厂家 | 省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 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 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 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 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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